广西富硒农产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富硒农产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西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的教学、科研、推广等单位自愿组织联合起来,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富硒产业发展服务的导向,全力推进富硒产业发展。强化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联系政府与富硒产业工作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富硒农产品协会在富硒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二)引导会员进行自我约束,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
(三)开展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的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建设富硒农产品基地;
(四)开展富硒知识的宣传普及,举办科学补硒知识专题讲座;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根据相关标准开展富硒农产品认定工作,对富硒农产品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富硒农产品市场,创建富硒农产品营销体系,完善市场销售网络;
(七)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富硒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推介会;
(八)编印富硒报刊、宣传册等,宣传富硒企业发展成果和成功经验;
(九)开展富硒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收集、发布富硒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致力于开发富硒农产品;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可以申请入会的单位:
(一)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
(二)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三)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研究的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相关规定,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接受本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七)在变动一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