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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硒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广西富硒农产品协会 发布时间:2015-6-29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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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硒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形成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广西富硒农产品行业
自律机制,提高广西富硒农产品质量信誉,保障富硒农产品安全,
增强广西富硒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富硒产业的可持续
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单
位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认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富硒农产品,是指产品非经外源添加,
硒元素含量达到《富硒农产品硒含量分类要求》(DB45/T1061—
2014)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富硒农产品认定,是指本协会按照《富
硒农产品硒含量分类要求》(DB45/T1061—2014)以及有关国家、
行业标准对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请的含硒农产品进行评价的活
动。
富硒农产品认定的范围由本协会确定。鼓励本协会会员单位
申请富硒农产品认定。
第五条 本协会作为广西富硒农产品行业管理和自律组织,
通过实施本办法,加强富硒农产品生产经营自律性管理,开展行
业服务,协助行业监督、检查,引导消费。    
第六条 富硒农产品认定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本协会在
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公布执行。
 2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富硒农产品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协会会员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生产的产品至少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四)向本协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名称、产
品产地区域范围和环境说明、产品生产计划和规模、产品生产执
行标准等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农产品初级加工品的,应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保证执行富硒农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接受监督管理等其
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申请富硒农产品认定的本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不是富硒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的,还应提供其与富硒农产品的生
产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三章 认定实施
第八条 本协会实施富硒农产品认定,应当依据《富硒农产
品硒含量分类要求》(DB45/T1061—2014)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
准和本办法。
 3
第九条 本协会应当公开富硒农产品认定依据的标准、认定
基本规范、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富硒农产品认定的单位,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
申请,申请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收到申请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本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产
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技术规范、农产品品种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属实的,则抽取农产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本协会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颁发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
通知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继续
使用的需提前 3 个月提出申请。
第四章 证书及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单位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原产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种类名称;
(四)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五)产品认定标志的使用范围;
(六)颁证机构(盖公章)、颁证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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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在认定证书有效
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本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一)获证单位法人发生变更的;
(二)富硒农产品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商标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 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可以在证书规
定的农产品、包装、标签、媒体、说明书等上使用广西富硒农产
品专用标志。
第五章 专用标志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由本协会组织设计,并申
请商标注册,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由本协会统一印制,由申
请单位提出使用申请,本协会核准发放。标志使用按有关规定收
取费用。
第二十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与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
结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应在认定的种类、品
种、期限等范围内使用。未经批准的产品种类、品种,不得擅自
使用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与产品或者包装
分离。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可直接加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产
品或包装上。
第二十三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
使用,且每生产一批农产品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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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农产品硒含量达到《富硒农产品硒含量分类要求》
(DB45/T1061—2014)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方可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有权对认定的富硒农产品的生产、专用标
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如下:
(一)对富硒农产品证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使用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
(三)对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对获得认定的富硒农产品进行质量跟踪,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有关的投诉、申诉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富硒农产
品认定证书和专用标志。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撤销其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
(一)获证农产品不能持续符合富硒农产品标准的;
(二)农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三)获证单位或者法人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
的;
(五)擅自扩大富硒农产品种类、品种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八条 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协会有权撤销其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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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去本协会会员单位资格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单位或法人涉及富硒农产品生产经营方面的刑事犯罪
的。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冒用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专用标志
等违法行为,上报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相关法律、法
规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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